学生下载

温大行政〔2018〕137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6-20 阅读次数:

温大行政〔2018〕13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8年6月19日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国际化专业教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及《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学历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授予国际学生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

1.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行为和犯罪记录。

2.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完成各专业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自2018级开始,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相应的等级方可申请学士学位。汉语语言文学专业须达到HSK-5;商务汉语专业须达到HSK-4;文科、商科、理科及工科须达到HSK-3。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或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1.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2.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未达到相应等级的(自2018级开始)。

第五条 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的,按学校有关违纪处分规定解除处分后,若满足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而受记过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由本人申请,经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组织评议并认可,且符合其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3.因学业原因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通过重修(相同课程插班学习或单独补修学分)等方式,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补授学位。

第六条 国际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各学院审核本院国际学生本科专业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

2.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学年末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4.授予学士学位的,发给学位证书;

5.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审核处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上一篇:温大行政〔2018〕14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温大行政〔2016〕290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来华留学生培养经费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北校区三号楼
联系电话:0577-88368612
Email:cie@wzu.edu.cn
 
师德师风问题投诉举报
联系电话:0577-88368612
邮箱:cie@w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