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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计划财务处 来源: 时间:2017-03-11 阅读次数:次
各教职工:
接温州市地税局的通知,2016年度个人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12万元年度申报≠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学校计财处可以代办申报工作,代办申报时间为3月13日—14日两天。
现计财处已根据税务系统整理出需申报的教职工名单(见附件)(名单按个税号码排序),请各教职工在名单中查询本人是否需申报,需要申报的教职工在3月13日—14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需在一张A4纸上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到南校区行政楼304室办理相关手续。如需申报而未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自己本人承担。
联系人:潘海鸥 86598087
张雯雯 86596002
计划财务处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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