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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职员工岗位考勤的温馨提示

作者:人事处 来源: 时间:2017-03-22 阅读次数:


各学院、各部门、各教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执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提示如下: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学院、部门在一学期内须向人事处报送2次出勤情况,分别为开学后第二周和学期结束前的第二周。学期中如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境)、待聘、旷工等情况,须在当月月底报送人事处

2.严格工作程序。申请调动或辞职人员,未通过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的,不在本岗位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申请调动或辞职人员,已通过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的,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不在本岗位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申请调动获得学校批准人员,当月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如调往温州市内,须在2个月内办理完调动手续;如调往温州市外,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调动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社会养老保险需本人承担,否则学校按辞退或辞职处理。

3. 严格病假制度。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要报备市人事局批准(不包括保胎、工伤),需要每两个月上交病历本及填写相关表格至人事处班金红老师处(704B),人事处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否则按旷工处理。一般病假人员需出具县级及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能超出证明出具的期限。

4. 加强部门管理。各学院、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样化的教研交流、工作交流,开展常态化的教师专业发展活动,活动中严格部门管理规制,加强岗位工作的评价与考勤,提高活动效率与效果。

5. 请各单位充分了解教师的教学、科研及育人等各方面情况,加强沟通与交流,做好教师工作规划和专业发展,多方协同关心、关爱各位教职员工。

人事处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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