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才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享受对象资格申报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84号)等文件精神(详见附件),2014年度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享受对象资格申报已开始,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
一、申请条件
(一)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申请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对象应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瓯江口,下同)工作(或创业),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对以上(2)、(3)类对象,如房源不足或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另外,符合下列4类条件的,也可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1)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具体奖项见附件1);(2)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3)“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4)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取补贴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无房者申请购房补贴获准后,在市区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申请之前已经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也可申请购房补贴,根据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后服务年限发放补贴。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下同),以及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能再享受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与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在购买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
(二)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应为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个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以下两类对象:(1)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位完成人,市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市“首席技师”;根据量化积分制确定的企业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申请时间另行通知)。(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
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享受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租赁住房,承租公有住房、“聚英家园”及各类人才公寓,或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已领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不能再申请“聚英家园”及各区(功能区)的人才公寓。
三、申请时间:2014年度申报原则上开展一次。申请人须于2014年5月9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原、复印件送交至南校区行政楼518室,学校初审后上报市人才办和住建委。
四、联系方式:程春雷 电话:86595050, 虚拟号:679099
方赛赛 电话:86598075,虚拟号:677386
请各单位相互转告与通知。
人事处 国资处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