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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大行政〔2018〕145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6-25 阅读次数:

温大行政〔2018〕145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8年6月22日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保证我校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精神,同时参考《温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温大行政〔2016〕225号)、《温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温大行政〔2014〕127号)、《温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温大行政〔2015〕113号)、《温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温大行政〔2017〕23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方面,是促进我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为友好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三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五条 校内所有接受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单位都必须把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范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统一、有序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 我校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 职责与分工

(一)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以下简称“留管部”)是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核、学籍管理、毕业生电子注册及其他日常事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各学院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专业招生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归入学校财务。

(二)留管部是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业务培养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导师资格审查(仅限不具有国内硕导资格,专为国际生硕导增列遴选的老师)、专业培养方案认定、协调全校教学安排、教学过程控制和学位授予、工作量的核定、学院培养业务费的核拨等工作。

(三)学院负责落实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认定、导师、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以及教学、命题考试、阅卷等相关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以及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道德教育;导师全面负责所指导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工作,包括入学水平审查、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毕业论文等。

第三章 招生和入学

第八 招收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创造条件,依托所在学科专业或组织跨学院合作招收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但申请招生之前须落实相关教学条件、设施、师资和导师。

第九条 所有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均需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所有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均需具备国家所规定的学历和汉语水平要求,且需通过学院组织的入学面试。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提供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不具备汉语水平的先进入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语言培训一年。用全英文授课的专业对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不作汉语水平要求。根据政府间交流计划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其录取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具有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两名副教授以上导师推荐(报考专业硕士者除外),熟练掌握汉语(全程英文授课或研究类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国际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向我校提出报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

2.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3.专家推荐信;

4.相应的经济证明;

5.相应的语言能力证明。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国际学生原则上需要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和入学考试,考试试题单独命题。考虑到国际学生的特殊情况,试题形式和考试方式可多样化。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报考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导师意见和报考专业的招生情况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表由留管部寄给考生本人。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新生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留管部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书面向留管部说明缘由,时间延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 国家教育平台注册由留管部统一组织,校内注册到各相关学院办理,并报留管部备案。留管部负责编排学号并发送各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在籍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缴费手续在计财处办理。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七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3年,由于在校期间所做课题需要,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2年(延长期内应按规定缴纳学习与住宿费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国际学生,需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并由留管部批准备案。

第十八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制定,并由留管部会同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培养工作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

(一)入学后一个月内,导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与国际学生一起讨论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学院审查通过后,由留管部会同研究生院审定;

(二)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及其考核。

第十九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部分课程,制定因人而异、因需而异的课程学习计划。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满足以下要求:

国际学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

国际学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国际学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0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不同专业根据有关规定及专业特点可适当提高对总学分的要求。

(一)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

1.公共学位课:6学分

(1)中国概况:2学分

(2)汉语课:4学分

学位公共课程,汉语水平已达到HSK4级,可申请免修。

2.专业学位课:不少于12学分

(二)非学位课程:(不少于10学分)

国际学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

国际学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非学位课程和必修环节三个模块。国际学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不得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7学分,实践环节6学分;不同专业根据有关规定及专业特点可适当提高对总学分的要求。

(一)学位课程:(不少于19学分)

1.公共学位课:6学分

(1)中国概况:2学分

(2)汉语课:4学分

2.专业学位课:不少于13学分

(二)非学位课程:(不少于7学分)

(三)必修环节:6学分

第二十 对入学后用汉语授课或指导的专业,学位论文一般应用汉语撰写与答辩;对入学后用英语授课或指导的专业,经导师同意,学位论文也可以用英语撰写与答辩,但必须用汉语撰写较详细的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可以根据培养类型采取多样化的形式。论文标准参照国内同类培养类型的研究生论文要求。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原则上与国内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时间、递交材料参照《温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不要求相应的科研成果,鼓励公开发表论文。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本国学生一样实行双盲评审。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提倡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在完成专业课程之后,论文撰写阶段,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留管部批准后,可以允许国际学生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和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温大行政〔2017〕239号)执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由留管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若遇特殊情况须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报留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休学、复学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温大行政〔2017〕239号)执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休学、复学由留管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学期。休学不视为当然的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考勤、请假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各专业学院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温大行政〔2017〕239号)执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由留管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并通知留管部,留管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

奖惩结果由留管部归档,并通报所在学院。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的相关材料由留管部报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奖惩结果由留管部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六章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参照《温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温大行政〔2017〕239号)和各学位点针对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将申请学位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名单书面报送留管部,并由留管部负责将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留管部负责印制发放,印制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1〕3号)要求,并由留管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按照国际学生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1份),由留管部审核盖章。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档案由留管部、学院分别管理各自分管的材料,其中培养和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材料原件由学院收集、整理经留管部盖章汇总后上交档案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涉外事务管理(出入境手续、居留证办理和延期等)由留管部负责,研究生院、各专业学院协助;学位授予由留管部负责;教学管理、具体培养、教学任务、日常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后勤服务由后勤集团公司负责。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学费进入学校财务,并根据《温州大学外国留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温大行政〔2016〕290号)将经费划拨到相应学院。跨学院合作培养留学研究生自行协商解决经费分配。

第三十七条 我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管理按照有关合作交流协议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7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其它年级的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留管部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一并废除。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考温州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生管理的相关文件。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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