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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大行政〔2018〕189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次数:次

温大行政〔2018〕189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8年9月1日

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进修学习管理工作,有序、有效推进教职工职业发展,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涉及教职工的学历学位进修、博士后及访问学者等类型,干部挂职锻炼、教师实践锻炼及挂职和课程教学专题培训等由学校组织部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组织并管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升教学、科研、教辅、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能并重的原则。大力支持教职工进修学习,实现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和提升工作技能水平并举,保障教职工队伍更均衡、更充分发展。

2.坚持需求导向的原则。根据专业学科发展和任务导向,确定各类人员的培训需求,灵活采取多层次、多样化、重实效的培训方式,各类培训进修安排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3.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到教职工个人发展、团队发展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机统一。

4.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通过争取校内外各种进修资源,加大教职工进修学习支持力度,促进专业学科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内涵发展。

三、基本条件和要求

1.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爱国、爱校、爱岗,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能完成正常的进修工作,有培养前途。

2.教学科研人员的选派必须符合专业建设、学科发展需要,行政管理人员攻读学历学位方向原则上应与现从事的岗位职责或学校相关学科、专业方向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攻读学历学位确需脱产的,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1年,脱产学习期间仍占相关部门(学院)行政人员职数,学校不再为其增补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原则上需回原岗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3.原则上脱产进修要求到校工作1年及以上(个别进修项目另做规定),且近1年的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4.原则上进修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进修计划,如确因客观原因未及时申报或需调整进修时间者,需出具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部门(学院)盖章认可后交由人事处讨论决定。

5.所有教职工进修学习需纳入部门(学院)教师发展规划,需征得部门(学院)的同意,不得擅自外出进修学习;擅自外出进修学习,视为旷工。

6.教职工脱产进修均需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培训结束后须按时返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

四、进修学习的形式及要求

教职工进修分国内进修和国(境)外进修两类,具体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等。

(一)国内进修

1.学历学位教育

(1)学校重点鼓励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突出者攻读博士学位(学历)。

(2)原则上不支持教职工脱产攻读硕士学位,针对部分岗位的实际需要,提倡在岗攻读硕士学位。

(3)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的学科、研究方向应与自身专业、所在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相符。

2.博士后研究

(1)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学校支持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方式在岗从事博士后研究,且申请人原则上只能进站1次。

3.访问学者

指我校专任教师根据教育部《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在国内一流高校或科研单位做访问学者。

(1)选派条件:一般应来校工作时间满3年,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而且已有较好的科研成果,教学效果优良。

(2)进修年限:国内访问学者脱产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国(境)外进修

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为了使教职工尤其是一线教师具有国际化视野,了解学科发展前沿,学校将积极选派和鼓励优秀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国(境)外进修形式包括国外访学、合作研究、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已赴国(境)外进修人员原则上3年之内不得再次赴国(境)外进修,如确因研究、工作原因需连续进修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学院)签字盖章后交由人事处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连续进修期间进修费用自理。

赴国外进修外语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一定的外语基础,通过出国相关规定的外语考试(WSK、BFT等);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由学校专项经费资助出国进修的,出行前应出具以上资质的证明材料。

政府(联合学校)资助项目、赴海外攻读博士学位对申请者外语的要求根据项目和就读学校具体规定执行。

根据资助方式,国外进修分为两类:

1.政府(联合学校)资助公派赴境外进修学习

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及省、市专项项目资助。公派出国进修学习优先考虑选派在教学、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为校、院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或学科,申请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和预期目标。国家、省、市公派对留学年龄要求遵照具体规定执行。

(1)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其具体类别、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留学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省、市专项项目资助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省、市各种出国研修项目资助如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地方合作项目)、市“551人才工程”等出国研修项目的,由省、市组织派出,执行省、市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留学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2.学校公派

(1)学校进修专项基金

学校设立进修专项基金,每年选拔若干名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学科带头人、专业方向负责人、承担国际化课程的骨干教师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到国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研修,跟从名师学习提升,资助期限一般为3-6个月,超出资助期限者进修费用自理。

(2)相关平台进修专项资助

鼓励各个校企合作平台、产教融合平台、地方研究院、研究院所、科研项目等平台或者载体资助教职工进修,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列入年度进修计划。

(3)学校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资助

经学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资助赴国(境)外进修的,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4)自筹或其他经费

由邀请机构承担进修费用或自费出国、经学校批准纳入学校进修计划的人员。如符合规定由个人科研经费支出(按照省市现行规定,持因公护照进修才可使用个人科研经费支出进修经费,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根据新规定执行)。

五、进修期限及工资待遇

(一)国内进修

1.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1)学习年限:硕士攻读年限一般为3年,博士攻读年限一般为5年。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教职工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限一般为1年,因实际情况脱产时间确需1年以上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部门(学院)同意,并报经人事处批准,但最长脱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攻读博士1年脱产期内的,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照常发放;脱产时间超过1年的,超出时间内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脱产超过3年的,超出时间内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3)进修费用自理。

(4)国内取得博士学位教师可向学校申请科研启动经费4万元。

2.国内博士后研究(不转人事关系)

(1)从事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脱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2)1年脱产期内的,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暂停发放;脱产期超过1年的,超出时间内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3)在2年内顺利出站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1年脱产期内停发的校内基础津贴一次性补发;超过2年出站的,1年脱产期内停发的校内基础津贴按照50%计发。

(4)进修费用自理,如符合规定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3.国内访问学者

(1)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访问学者研究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中脱产期可为1年。

(2)脱产期间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暂停发放。

(3)访学期间进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考核在访学结束后1年内进行,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校内基础津贴。

(4)进修费用自理,如符合规定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二)出国(境)进修

1.出国(境)进修分类

1.1国(境)外学历学位进修

(1)学习年限:攻读博士期限最多为5年。其中,赴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实际情况脱产时间确需2年以上者,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部门(学院)同意,并经学校批准,但最长脱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2)2年脱产期内的,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照常发放;脱产时间超过2年的,超出时间内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脱产时间超过3年的,超出时间内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3)进修费用自理,如符合规定可以由学校联合培养博士相关项目资助或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4)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教师可向学校申请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1.2国(境)外博士后研究

(1)从事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脱产时间不超过1年。

(2)1年脱产期内的,国发工资和校内基础津贴照常发放。脱产时间超过1年的,超出时间内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3)进修费用自理,如符合规定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1.3公派出国(境)访学及合作研究

(1)在学校批准的留学期限内的,国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照常发放。

(2)申请延期并获学校批准的,延期期间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3)连续进修人员,连续进修期间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2.经费管理

(1)属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的国家公派人员,出国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属省、市留学专项项目派出的人员,出国费用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温州市“551人才工程”(2011-2020)实施意见》(温委发〔2011〕146号)精神,由温州市“551人才工程”专项经费资助进修人员的进修经费(包括差旅费、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等),按照“政府示范、单位资助、个人分担”的培养经费开支机制,由温州市政府、所在单位、进修人员三方分担,即政府资助60%,温州大学资助30%,进修人员本人负担10%。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经温州市“551人才工程”出境进修项目资助的进修人员可申请预借政府资助经费,待完成考核目标后学校补齐剩余的30%并解除之前借支关系。

(2)学校公费公派人员出国费用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如遇文件修改,按新标准执行),其中学校资助90%,个人承担10%。

(3)属学校公派但经费自筹人员,出国费用由邀请机构、所在学院(研究院所)或个人承担,由个人承担的如符合规定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4)为进一步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国家、浙江省公派出国项目进修,获国家、省级出国进修项目资助3个月以上的我校进修人员除按照国家、浙江省的相关选派文件获得相应资助经费外,在出国进修期间另可享受学校额外经费补助,具体标准如下: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进修期间学校资助1500元/月;入选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省151人才出国(境)进修项目,进修期间学校资助1000元/月。学校资助费用按公派获批的进修期限计算,待进修结束回校后一次性统一发放。受国家、省、市人才工程资助赴境外进修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长进修时间(最多延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间的进修费用可申请学校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间国发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基础津贴停发不补)。

(5)自费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三)其他说明

行政管理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国发工资和基础岗位津贴照常发放,业绩津贴扣发不补;其他事项参照学校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转档案攻读博士学位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去编、离职手续。如原我校教职工希望毕业后回校工作且原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申请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意向协议;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如符合温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可重新入职我校。

会计、审计、编辑等专技岗位人员为维持专业资格所参加的必要培训按年度向人事处申报进修预算,培训费用在项目预算额度内由人事处予以报销,其他专技人员培训费用由相关派出部门(学院)或个人承担。

教职工脱产进修属于学校提供给教职工的促进教职工个人素质提升的特殊待遇。由于脱产进修期间教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故本文件规定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具有进修补助及培训费用性质,是学校给予的特殊待遇并以工资、津贴形式发放。若教职工以各种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未完成相关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脱产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津贴等视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六、进修学习的管理与考核

(一)进修计划制定

1.各部门(学院)制定进修学习计划,应以确保本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每年11月,各部门(学院)将下学年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次年5月集中受理进修计划补报事宜。

2.选送参加脱产培训的教职工人数由部门(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5%以内(不脱产培训不受该比例限制)。

(二)申请程序

1.进修的一般程序

(1)申请人根据进修类别填写进修申请表,所在部门(学院)结合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建设规划、专业学科建设需求和申请人的个人实际情况,经讨论同意、排序后,报人事处审核;中层干部进修需征求组织部意见,辅导员进修需征求学生处意见;

(2)人事处结合学校总体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进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中层干部进修须经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并在办公网公示7个工作日;

(3)在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温州商学院、温州肯恩大学支教的温州大学在编教职工培训进修由所在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审批,进修费用由支教单位或其他途径承担,报人事处备案;

(4)脱产进修人员需与人事处(或所在支教单位)签署相关进修协议,协议内容作为其所在部门(学院)校内工资发放的依据;

(5)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

(6)教职工连续报考研究生的,须重新按照上述程序申报进修计划,并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

(7)赴国(境)外进修需填写《因公出访申请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协助选派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8)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学院等协同开展教职工进修出国行前教育,包括进修注意事项、行前准备、出国流程、安全教育等。

(三)协议及延期规定

1.进修人员未履行进修协议即调离、辞聘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已发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2.进修期间,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因故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如培训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含脱产进修)期限,须至少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1次。对未经同意逾期超过1个月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过程管理

1.教职工进修学习前须到本部门(学院)和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签订进修协议,按期回校后需办理销假手续。

2.进修人员的境外管理要求,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执行。派出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派出部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如无特殊规定的,脱产进修期间每6个月应向所在部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进修学习情况或小结,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3.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要遵章守纪、认真学习,服从进修所在单位和进修项目管理,积极完成进修任务;并应遵守我国和进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责任自负。如成绩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4.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境外进修期间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宣传我校人才引进政策、拓展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对于成功引进海外人才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发放引才奖励。

5.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须到人事处报到。

(五)进修考核

各类脱产进修人员回校一年内应就学习内容在学校举行学术报告,派出部门(学院)应组织专家组(学院教学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专家组等,考核组专家不少于5人)对其进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在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备学校人事处。学校根据进修人员进修考核表(含教学科研业绩完成情况)、进修机构学术负责人对其个人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等对其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各类脱产进修人员进修学习所需完成的教学科研业绩要求具体如下:

1.博士后研究者,站内每年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下同)完成教学科研业绩分7分。

2.访问学者,具有正高、副高、中级职称者脱产访学一年的对应教学科研业绩分为25分、19分、14分;脱产访学半年的对应教学科研业绩分为13分、10分、7分。相应业绩应当在访学开始至访学结束后1年内取得,考核在访学结束后1年内进行。

(六)服务期约定及违约责任

1.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须按协议及时回校工作,并履行服务期限,服务期从脱产结束并回校全职在岗工作开始计算。

2.教职工脱产一年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期延长8年;脱产两年及以上攻读博士学位的,服务期延长10年。其他进修,脱产进修6个月,服务期增加3年;脱产进修超过6个月且在一年以内的,服务期增加5年;脱产进修1年及以上者,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新增服务期:脱产时间(折合年)乘以5。教职工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若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的,服务期延长4年。

3.进修之前未满的服务期需累加计算。

4.教职工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或辞职等,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退还进修相关费用及各类相关的补贴、奖励、资助、科研启动费等;

(2)退还脱产进修期间以国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学校为其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形式发放的进修补助及培训费用;

(3)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违约金数额=2万×未满服务年数(精确到月);

(4)因违约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5.被选派教职工在进修期内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等,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照本条第4项执行。

6.被选派出国进修人员还须有2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

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校工作的义务,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境人员,学校将追究担保人的相关责任,并从超过规定期限的次月起停发进修人员所有待遇,其中逾期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保留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按协议书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制人员的进修管理按照《温州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行政〔2011〕4号)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取得博士学位后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申请科研启动经费。人事代理制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视学校编制岗位情况,可按照温州市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入编事宜。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修订情况:1.2010年7月7日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行政〔2010〕141号);

2.2010年7月7日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规定》的通知(行政〔2010〕142号)。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