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党委〔2018〕29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分党委):
现将《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
2018年8月11日
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工委﹝2016﹞18号)、《浙江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浙组通〔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把握学院的发展方向,监督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落实管思想、管人事、管人才、管政策的具体责任。
第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贯彻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学院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尤其是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三)研究讨论在教师引进、人才培养、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好政治关。
(四)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研究制定提高学院党的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落实党委(党总支)抓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
(五)研究决定有关学院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文化建设、保密等工作事项,定期分析师生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等工作。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学院所属系(部)、研究所、实验室(中心)等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七)研究决定学院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及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和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党总支会议)报告。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组成。学院班子中的党外人士、组织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
第九条凡提交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行研究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权威,执行会议的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三条对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其他基层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大学党总支(分党委)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中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