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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大党委〔2018〕30号​关于印发《关于<温州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1 浏览次数:次

温大党委〔2018〕30号

关于印发《关于<温州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温州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

2018年8月11日

关于《温州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意见》(浙组〔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干部挂职半年以下的,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期间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超过半年的,如在校外挂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的准用其考核等次(需提供相关考核文件、确定考核等次的党政发文等材料),尚未考核的回派出单位考核;如在校内挂职的,由接收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二、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挂职干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纪律、廉洁等方面情况报送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和校党委组织部。

三、校内挂职干部选派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可适当兼课(到机关挂职的每周兼课不超过4课时,到学院挂职的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其课时酬金按学校“双肩挑”干部的标准发放,超过规定课时的不计算课时津贴。

四、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请假5天以上的,除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外,还应及时告知学校派出单位和校党委组织部。

五、挂职干部因工作需要缩短或延长挂职锻炼时间的,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交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

六、学校干部选派到校外挂职的,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应挂职待遇。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单位未提供挂职待遇的,由学校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800元交通补贴(温州市区挂职干部每人每月500元交通补贴)。在外租赁房屋的,学校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参照实际租金支出报销。到温州市外挂职的,每人每月最高补贴3000元;到杭州等中心城市挂职的最高补贴4000元;到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挂职的最高补贴6000元;以上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七、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选派挂职锻炼和跟岗锻炼的教职工,按《温州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温大党委〔2016〕59号)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大学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2016〕59号)》中与本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九、本补充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