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党委〔2018〕3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分党委):
现将《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
2018年8月11日
温州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院(系)党建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学院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浙江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浙组通〔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之一。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重要问题,书记和院长会前要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审定。学院内设系、室、办(科)等提出议题应事先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凡是未经书记或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议程。
第四条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会议议题应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进行决策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学院具体落实执行的计划、方案等。
(二)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薪酬奖励分配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学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服务地方与对外合作、招生就业、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岗位聘任、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考核奖惩等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其中涉及办学方向、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先行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代替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研究,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视议题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分别召集、主持。遇特殊情况时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书记、院长中有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且未授权同意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纪委书记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党支部书记、系(部、室、所)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务科科长、学生科科长、分团委书记等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第十一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召集人应在会后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会议的决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决定事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提出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学院领导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决定意见。
第十三条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四条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指定的记录人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列席、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出席会议人员复核,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院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在未有新决定意见前,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确保会议决策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在落实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如发现重要突发意外情况和事项应及时报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如遇因客观情况原因不能无法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就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与原则
第十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有义务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院信息公开、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之间要展开经常性的谈心,加强沟通、理解和支持,营造团结、和谐、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学院班子成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主体地位,要注意深入基层和师生调查研究,会前要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执行要主动接受师生监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学校所属其它教学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温州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15年修订)》(温大党委〔2015〕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修订情况:2015年12月7日《温州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2015年修订)》(温大党委〔2015〕26号)
中共温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