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7〕269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7年9月27日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国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汉语言生和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坚持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际学生申述权益受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国际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休学期间或在校外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也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国际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向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主动认错,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退还相关财物者;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校曾受过一次以上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八)群体性违纪行为的为首者;
(九)不退回赃款赃物,也不予以赔偿经济损失者。
第十条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十二个月,毕(结)业班国际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至毕(结)业离校之日止。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内。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受处分期间,没有再次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违法行为者,按照违纪、违法事实酌情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处分期满后或欲提前解除处分者,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鉴定,报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发文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有违反中国宪法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等行为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刑拘或者逮捕后,又依法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被驱逐出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以各种手段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治安、交通等特种设施须从重处罚;
(四)过失损坏公共财物并赔偿及时的,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十七条参与打架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2)伪证者本身参与打架或组织策划的,从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纠集人员殴打他人:(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实施非法占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窃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五)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盗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为盗窃者提供信息、盗窃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盗窃者同论。
第十九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首要分子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五)赌博行为触犯中国法律,受刑事或行政处罚者,参照第十五条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电子邮箱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复吸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移动终端,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涉嫌传播暴力恐怖等非法刊物或音像制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纠集他人集体观看、在开放的公共场所观看影响公共秩序等危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据情形采取处分措施;
(三)利用网络制作黄色刊物、淫秽音像制品或视频,建立黄色网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账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未经他人允许通过网络公开他人隐私或冒用他人名义上传或发布信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恐怖等信息,妨碍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其他利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法律规定和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3天(含)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5天(含)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超过7天(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累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勤未达标者,请他人代为考勤者、代替他人考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校国际学生参加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国际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者;
2.携带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者;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国际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除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4.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5.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
6.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7.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国际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除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外,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把窃听器、手机等移动终端带入试场,并收到信号或与外界进行联系者;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4.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处分;因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通过爬墙、翻门等非正常途径进出学校或宿舍区,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关于国际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留宿他人者,经教育不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使用音响或喧哗起哄,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住校生擅自调换寝室,未按规定请假而无故23:00以后外出、迟归或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无特殊原因,未经过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住在校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校园内举行校园文化活动或庆祝国际学生本国传统节日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违反如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猥亵、色情陪侍、调戏、发送骚扰短信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组织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中国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违纪国际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学校在对国际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国际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较为复杂的事件,在学校进行处分前,应当告知国际学生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允许国际学生到会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自被告知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安排听证会的要求。
(四)国际学生在教学区违纪的由所在学院组织处分,在宿舍区违纪的由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组织处分。涉及其他方面违纪的由所在学院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处分。
(五)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作出处分。
(六)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作出处分建议,经留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还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所在学院与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协调处理;不能协调一致的,报留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处理,或由留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会同上述部门协调处理。
(八)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要在两周内处理完毕,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
(九)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国际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被处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十)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十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一份送交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时应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
(十一)处分决定中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叙述、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听证记录等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记录,要经本人核对签名。
(十二)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三十一条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国际学生学习证明,国际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四十天。逾期不办的,由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为其代办手续,并到温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来华学习签证。
第三十二条违纪国际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违纪国际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国际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违纪国际学生书面申诉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照《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凡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预警通知书
(Early-Warning Notice of Disciplinary A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Wenzhou University)
附件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预警通知书
Early-Warning Notice of Disciplinary A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Wenzhou University
编号No.
护照姓名Name on Passport 学生电话Phone Number
国 籍Nationality_________________护照号Passport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学院Major College_______________学号Student ID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Majo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班级Cla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住址Address
本学期,你□ 已累计旷课 ____ 学时; □擅自离校__天; □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对你提出____次纪律处分警示。
This term, your□cumulative absences are class hours;□being absent from school without permission for days;□ .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you will be given as a disciplinary action.
学院将安排老师与你进行谈话,请确保手机畅通。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点,谈话地点 。
The college of will arrange a meeting between you and a teacher from your college. Please make sure your phone is working properly so that we can contact you in advance. The meeting will be on at: .
请准时参加谈话,无故不参加谈话者,将按学校规定作出相应处分。Please attend the meeting on time. Those who do not attend the meeting without any reasonable excuse wi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我们通过《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预警通知书》向你告知,希望你能充分了解自己的预警情况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寻找原因,及时改正。We hope to inform you through the “Early-Warning Notice of Disciplinary A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Wenzhou University" so that you may fully understand the notice, the possible severity of future consequences, and find the causes of the disciplinary action and correct the behavior in question in time.
签发人Issued By:
年 月 日
Date:dd/mm/yy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预警通知书(学生回执)
Early-Warning Notice of Disciplinary Ac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Wenzhou University (Receipt)
编号No.:
班 级 Cla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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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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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 Passport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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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反馈student’s confirmation |
我已了解本人预警情况,对预警情况无疑义,并了解可能产生的后果。 I have been made aware of and understand the early-warning notice process and the possible future consequences. 学生签名: StudentSignature 年 月 日 Date:dd/mm/yy |
备注:若无法联系上国际学生本人,公示一周后视为已送达学生。
Note: If the student cannot be contacted, the notice shall be regard as being received one week after it is iss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