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5〕56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5年5月8日
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补充规定
为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校内薪酬体系,进一步强化教学的中心地位,激励广大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现结合学校实际,对《温州大学收入分配实施方案》(2012)中的教学科研岗位及相关人员的校内津贴分配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教学科研岗位分类
1.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教学科研岗位分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三类。
教师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国际合作学院等学院,教学型教师岗位职数比例可为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80%之内。
商学院、法政学院、人文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等学院,教学型教师岗位职数比例可为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30%之内,对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较多的学院,教学型教师岗位职数比例可为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50%之内。
2.学院在岗位聘任时,必须在各级职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高等级岗位职数用于潜心教书育人、教学效果显著、师生公认的优秀教师。教学型学院应为学院专任教师的35%,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较多的学院应为学院专任教师的20%,其他学院应为学院专任教师的15%。
二、关于基础工作量的要求
基础工作量是指教学科研岗位及相关人员在享受国家统发工资、校内基础津贴、节日福利、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各种待遇时,应当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奖励分)。基础工作量不再另行计发津贴。
(一)各类岗位的基础工作量
1.教学科研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为表1、表2、表3中相应等级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奖励分。
表1 教学科研型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理工类)
职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等级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A7 |
A8 |
A9 |
A10 |
基础 工作 量 |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奖励分 |
12 |
10 |
9 |
8 |
7 |
6 |
5 |
4 |
2 |
☆ |
表2 教学科研型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人文社科类)
职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等级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A7 |
A8 |
A9 |
A10 |
基础 工作 量 |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80 |
奖励分 |
9 |
7 |
6 |
5 |
4.5 |
3.5 |
2.5 |
2 |
1 |
☆ |
表3 教学型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
职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等级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A7 |
A8 |
A9 |
A10 |
基础 工作量 |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125 |
135 |
135 |
80 |
奖励分 |
8 |
6 |
5 |
4 |
3.5 |
3 |
2 |
1 |
☆ |
☆ |
注: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任务,在不低于上述基础工作量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设定各岗位学院基本工作量要求。“☆”由学院自行设定。
2.专职科研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为表4中相应等级规定的奖励分。独立科研机构的标准另行规定。
表4 专职科研人员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
职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等级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A7 |
A8 |
A9 |
基础工作量 |
奖励分 |
19 |
17 |
16 |
15 |
12.5 |
11.5 |
10.5 |
8 |
6 |
3.实验技术岗位属教辅人员,基础工作量一般以完成基本岗位职责为主,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完成表5中相应等级的奖励分。中、初级职称人员的奖励分由相关学院自行设定。
表5 实验技术岗位奖励分要求
职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等级 |
C11 |
C12 |
C13 |
C14 |
C15 |
C16 |
C17 |
奖励分 |
理工类 |
6 |
5 |
4 |
3.5 |
☆ |
☆ |
☆ |
人文社科类 |
3.5 |
3 |
2.5 |
2 |
☆ |
☆ |
☆ |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导师工作量、育人工作、指导竞赛、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负责人、兼职管理岗位等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学院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自行规定。
(三)奖励分的计算
奖励分是指教研科研成果(包括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和应用采纳成果等)的奖励分。计算办法按照现行的《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来经费可以抵冲奖励分,经费数以学校计财处到帐款数为准,到款后转出到合作单位的款数不计,换算标准一般为1万元计1分,各学院可参照学校标准或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定。
(四)教学工作量冲抵奖励分的规定
教学型岗位人员最高可以冲抵50%的奖励分;教学科研型岗位人员最高可以冲抵30%的奖励分。冲抵1个奖励分的教学工作量标准由各学院自行设定。
三、关于岗位津贴的划拨和发放
1.津贴的划拨。学校根据聘任结果,将基础津贴、业绩津贴(人员编制费、缺编费、硕士点补贴、学科建设和学生管理费)全额划拨到学院,教研科研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划拨到学院,所有经费一并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2.基础津贴的发放。上述人员完成学校规定基础工作量100%的,即可全额发放基础津贴;完成基础工作量不足50%的,全额扣发基础津贴;完成基础工作量50%及以上的,按比例发放基础津贴。
3.业绩津贴的发放。遵循多劳多得原则,对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的超额部分发放业绩津贴;遵循优劳优酬原则,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育人工作、学院公共事务等方面有贡献的,学院应发放相应的业绩津贴。
核算和发放超额教学工作量津贴时必须考虑教学效果评价系数(取值范围为0.85-1.5),具体由学院自行设定。
四、相关问题和规定
(一)关于贯彻落实上级政策
1.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档案,把师德和育人工作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的精神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46号)文件精神,坚持和完善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系统上课制度(其中教授至少完成48课时/年),对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系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转聘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不为本专科生系统上课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培养与支持计划。
(二)关于“双肩挑”人员
机关和直属部门兼聘管理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基础工作量为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和教学科研型(表1、表2)相应等级基础工作量。如果只完成管理岗位职责的,则按管理岗位发放基础津贴;如果一并完成兼聘教学科研岗位规定奖励分的,则按教学科研岗位标准发放基础津贴。业绩津贴按管理岗位发放。
“双肩挑”教授必须为本专科生授课48学时/年,但不得超过64课时(超过不发课酬)。有关学院按正高级90元/课时、副高级70元/课时核发课酬,教研科研奖励由学校发至个人,均不再参与学院二次分配。
(三)关于“瓯江特聘教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进修人员
现聘于学院的“瓯江特聘教授”,参照A1的标准执行,参与学院二次分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超过5万)按协议执行,一般不参与学院二次分配。
脱产读博、访学进修人员按协议执行。
(四)关于学院领导管理岗位补贴
学院院长(主持工作副院长)、兼职书记、副院长、兼职副书记,根据本人意愿,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按行政岗位计发津贴,教学工作量和奖励分另计,但课堂教学课时数不得超过96学时/年(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学课时,超过部分不计发津贴);二是按相应教学科研岗位计发津贴,每周工作日上课不得超过6课时,管理岗位补贴标准为:正职180课时/年、副职140课时/年。
(五)关于学院二级分配方案制定
学院在制定二级分配方案时,在遵循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的同时,还应将教职工参与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学术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等纳入考核内容和津贴计算范围。
各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二级分配方案。学院分配方案须先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报人事处备案。
五、附则
(一)本补充规定经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